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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丈夫做生意借的款妻子必须还吗?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11:31:40 1342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案件回放   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好友林先生借款。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为100万元。还款期限满后,王先生仅偿还了本金2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不再支付。多次讨要未果,林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同时由于王先生与其妻子刘女士共同持股经营A公司,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刘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经营的B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借款时间,王先生收到案涉借款后曾向B公司的相关人员转账,而A公司成立时间远晚于借款发生,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用于王先生与刘女士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应由王先生个人还款,刘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要注重维护婚姻外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充分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各方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仅因被告双方为夫妻关系或存在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即判定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上述案件中,王先生虽与刘女士共同经营A公司,但王先生本人还同时经营B公司,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刘女士的签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用于二人共同生产经营,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夫妻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另一方的事后追认;二是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满足借贷时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支出的意图,欠款有实际用于家庭支出的事实,且一般借款金额需在家庭支出的合理范围内;三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需要根据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的身份、借款的实际用途、不知情方是否因此受益等因素综合考量。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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