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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侯劲松)“我将自愿从事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景观林、中兴镇富圩村社区自然中心的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境宣传等服务,并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24400元……”经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龚某某自觉认识错误,在支付相应赔偿款外,主动提出以劳代偿的形式履行赔偿义务。
让非法狩猎者为破坏生态环境买单
三分院从一起非法狩猎的刑事案件中发现了这条公益诉讼办案线索。
龚某某于2020年1月24日、2月2日、2月5日在属于野生动物禁猎区的崇明区东旺沙11号、 13号地块内,使用高毒农药“呋喃丹”(又名克百威)毒杀野生鸟类109只。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09只涉案鸟类中绿头鸭49只、斑嘴鸭45只、绿翅鸭1只、未能识别种14只,全部为野生鸟类。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区域因非法狩猎行为致生物资源经济损失218000元。
案件受理后,三分院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并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
该案中,被告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明知其猎捕的是野生鸟类情况下,仍在禁猎区内多次投撒高毒农药“克百威”猎捕野生鸟类,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危及生态系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生物资源经济损失218000元、支付鉴定费用的民事责任。三分院遂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让“捕鸟人”变“护鸟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被告龚某某自愿表示,希望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进行赔偿。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被告龚某某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共计218000元),其中货币赔偿共计124400元,剩余赔偿责任以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保宣传等形式劳务代偿。
龚某某在调解协议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全部货币赔偿金,并且已至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村民委员会报到,履行前述劳务代偿工作。
三分院探索“以劳代偿+金钱赔偿”的方式,突破以往单一金钱赔偿方式中,被告在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导致一纸空判,社会效果不理想的问题,通过主动教育、释法说理,让赔偿义务人自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以劳代偿,从环境资源破坏者变为保护者,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三分院助力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促进办案效果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治理效果,使公益诉讼与政府部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为守护好生态环境 ,贡献高质量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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