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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宋虹 张硕洋)对外卖骑手来说,在配送路上的时间是“分秒必争”。然而骑手送餐途中撞伤路人,外卖公司赔偿路人损失,骑手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外卖公司后,保险公司却以“承保范围仅局限于骑手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理赔。究竟谁才是有资格的索赔主体呢?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骑手的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给外卖公司,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外卖公司给付保险金约6.9万余元。
案件回顾
小黄是某外卖公司的骑手,在配送路上因交通事故撞伤了路人高阿婆,经调查,小黄负事故全部责任,外卖公司作为雇主向高阿婆赔偿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12.5万元。
事故发生前,某保险公司推出“某平台加盟商骑手意外险”保险项目。平台方作为投保人购买该保险,骑手小黄作为被保险人参保,该保单载明:个人责任是承保配送员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等。
外卖公司赔偿了高阿婆后,与小黄达成和解:约定小黄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黄把自己向某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了外卖公司。外卖公司依照该和解协议诉至徐汇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针对外卖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近10万元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该和解协议加重了保险公司义务;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仅局限于小黄个人名义的对外赔偿;现有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外卖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实际对外赔偿的是外卖公司而非骑手个人,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小黄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因外卖公司在道路交通案件承担责任而影响小黄的保险金请求权。第二,小黄有权将全部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外卖公司。第三,小黄与外卖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仅是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内部责任比例划分,并不能约束保险人或作为保险赔偿的计算依据。综上,法院依照保单确定保险金计算范围,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现如今,外卖公司或平台方普遍为骑手购买保险,以切实减轻骑手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同时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外卖公司已经向伤者支付赔偿款。而保险公司机械地以实际对外赔偿的主体是外卖公司而非骑手就拒绝理赔,显然不合常理。骑手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外卖公司对保险事故的伤者进行赔偿后,骑手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外卖公司,由外卖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外卖公司与骑手自行划分责任比例的行为,因缺少保险公司参与,不能直接约束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向外卖公司赔偿多少保险金,应严格依照保单进行计算。
给保险公司的建议:
保险公司在遇到理赔申请时,不应机械地依照保单“一拒了之”。
现实中,一些外卖公司、骑手由于金融知识不对称,只模糊知道购买保险降低风险,但不知道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保险产品,或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清楚如何正确理赔。
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向外卖公司或者骑手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说明理赔方式;发生保险事故时,也要切实承担起应负责任。
给外卖公司的建议:
外卖公司在日常经营期间应对骑手加强教育培训,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合理设置骑手工作量与薪酬比例,尽量避免发生骑手过分追求效率而忽视交通规则和生命安全的现象。
同时,外卖公司可以为骑手或公司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最后,外卖公司与骑手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变相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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