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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上海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7 11:47:24 1014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民主与法制网讯 (记者侯劲松)员工离职前“另起炉灶”合伙创业,不到一年即开始量产与原公司相似的有机硅纺织助剂,销售金额近千万元。涉案公司将原料代码改头换面,成分配比依样画瓢,工艺流程也如出一辙……

  是轻而易举的自主创新?还是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2010年11月,金某某、姜某某、宫某某、孙某某在上海迈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某公司”)分别担任产品经理、研发工程师及销售人员期间,共同商议设立青岛信某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某科公司”),并以他人代持股的方式分别持有信某科公司股份的40%至20%不等。上述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由金某某、姜某某非法获取迈某公司产品的技术配方及工艺,宫某某、孙某某提供销售渠道,通过信某科公司生产、销售与迈某公司相似的9款有机硅产品。

  2015年5月,信某科公司、金某某与迈某公司因民事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不披露迈某公司相关商业秘密并且销毁相关侵权产品。但是,涉案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至2021年4月,仍然生产侵权产品并对外销售。经鉴定,迈某公司主张的9项技术配方与信某科公司生产的9款产品配方构成实质相同,两者产品的成分高度一致,属于同一种有机硅化合物。经审计,信某科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889万余元。

  2022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信某科公司、金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阶段,多名被告人对涉案技术配方的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以及审计报告认定的犯罪金额均提出异议,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一一回应予以驳斥,并由鉴定人出庭质证,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经与权利单位、被告人多次进行沟通,释法说理,促成被告人姜某某、宫某某和孙某某在庭审阶段赔偿了权利单位迈某公司300万元至130万元不等,并取得了谅解。

  今年2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单位青岛信某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罚金450万元人民币,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270万元至40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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