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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上海徐汇区检察院为“事实孤儿”搭起爱的避风港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7 11:45:09 536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沈佳青)事实孤儿,又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他们是困境儿童中的特殊群体,他们不是孤儿,无法享受与孤儿同等的补助,他们是困境儿童中最弱势、最困难,也是最需要关爱的群体之一。如何为他们点亮未来,找寻新的“避风港”是上海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解决的问题。今年8月11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政等部门的共同接力下,一起以支持起诉为“事实孤儿”指定公职监护人的案件开庭,小秋(化名)在街道有了新“家”。

  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

  2021年,小秋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因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在外地治疗,祖父和外祖父也去世了,祖母、外祖母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疾病,现住在养老院,其他近亲属除无法联络的之外,都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在得知小秋的处境后,户籍地所在街道立即启动困境儿童保障预案,紧急联系、落实第三方24小时照料和监护,并将小秋家纳入本地最低生活保障。但如何保护小秋,避免她的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当地民政、街道、检察院、法院也多次召开协调会,针对小秋的救助问题开展讨论。

  徐汇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承办检察官王丽珂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居委会了解未成年人情况,得知小秋家庭情况后,检察官认真梳理相关法条,多次与相关部门协调、商讨监护权确权法律问题。“这个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处于一个无人保护的‘真空’状态,街道的救助使其拥有了一个相对正常、安稳的‘家’。”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未成年人小秋处于事实无人照顾的状态,居委会担负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并组织专人轮流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业进行照顾,鉴于小秋近亲属范围内没有既有监护能力又有监护意愿的合适人选,而居委会已经事实承担了对小秋的监护职责,可以由居民委员会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由居委会向徐汇法院提出申请,确定其为小秋的监护人,徐汇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支持起诉。

  8月11日,徐汇区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指定该小区居委会作为小秋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新”生活的开始

  小秋的监护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被安顿到了新“家”,也不再是一个人了。“现在居委会可以名正言顺地为孩子提供保障了。他们一直关照孩子,除了保障她的生活起居,还主动联系学校,监督孩子的学习,同时结合她的兴趣,为她安排了辅导老师。”作为同样有孩子的母亲,王丽珂感同身受,十分关注小秋的近况,一有空就联系街道了解小秋的生活和学习。

  小秋现在正处于青春期,家庭的变故让她比同龄人更早熟,很多时候都把自己的情绪压抑在心里。为了让小秋能够放下心防,轻松成长,王丽珂为小秋安排了心理疏导,情感抚慰,从开始的抗拒到后来慢慢接受,看到小秋的变化,王丽珂脸上露出了微笑。

  国庆节前,王丽珂带上礼物去看望小秋,“经过多次的接触,她性格逐渐开朗,越来越喜欢分享。”在了解到小秋一切安好后,王丽珂放心多了。现在小秋已经开始“新”的生活,后续,徐汇区检察院也将定期对小秋的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居委会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落实。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徐汇区检察院表示,将继续致力于保护、挽救困境未成年人,通过依法履职,联络各方,推动形成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保护格局,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困境儿童搭起一片“爱”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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