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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钱雯晴)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对财产分割产生较大争议。离婚诉讼期间,妻子三笔大额取现如何定性?所谓的“花销”是正常的生活支出吗?
小刚与小莉同在上海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任职。平时工作中小刚对小莉格外照顾,两人互生好感,很快便登记结婚。2021年某天,小刚偶然发现小莉与其他异性手挽手走在大街上,有说有笑,愤怒万分的小刚上前拦住二人,三人发生激烈争执。面对无可挽回的局面,小莉索性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刚对此也无异议,但对婚内财产如何分割,二人争执不下,互不相让。
被告小刚称,小莉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小莉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起诉之日其银行卡尚有存款20余万元,待开庭之日,其卡上仅剩7000余元。期间存在三笔大额取现记录,共计17万元,款项去向不明。小刚认为这些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原告小莉称,17万元存款取现后在一个月内均已用完,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解释这些款项的具体用途:自己父母生日,孝敬父母6万元;自己购买护肤品花费4万元;带孩子去上海周边古镇游玩花费3万元;日常开销花费4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莉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其名下的存款几乎全部取出,并在一个月内全部使用完毕,但对款项用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如小莉所述,其在离婚诉讼期间赠与父母大额资金,购买大量高额化妆品,花费数万元周边旅游,日常消费数万元等,不符合其以往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绝非正当支出及合理消费。
故法院认定小莉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扣除家庭合理支出后,法院最终酌定小莉需支付小刚8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既是对财产共有权的侵犯,亦不符合诚信相待、友善共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规定对有该种行为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对于主张对方存在此种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亦有对其消费合理性作出解释的义务。法官会结合款项用途、消费习惯及消费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是否存在此种行为,最终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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