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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侯劲松)8月16日下午,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介绍了《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
近日,上海市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前期探索实践基础上,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是上海市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将自8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指导意见》共包括四个部分。
在工作目标方面,在国家要求“十四五”期间(2025年年底前)完成的基础上,上海市明确2023年年底前实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全面覆盖各有关执法领域,推动制度更早健全完善,惠及企业和群众。
在清单制定主体方面,明确由市级行政机关制定,在全市一体实施,保障上海市标准统一。同时,在国内首次明确相对集中处罚权、处罚权下沉、委托执法等特殊情况的制定主体。在清单形成过程方面,一是在国内首次正式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确保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均是依法不予处罚,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二是阐明形成清单的3个步骤,即全面梳理处罚事项、重点筛选违法行为、逐项明确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并细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主要考量因素。三是明确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违法行为不纳入清单。
在清单制定要求方面,一是明确稳妥有序推进清单覆盖各相关领域,不断扩充涉及的处罚事项,并与其他执法制度做好衔接。二是强调将清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监督,遵守各项制定程序,并对听取意见环节做出细化规定。三是鼓励市级行政机关对“无过错不予行政处罚”可探索制定相应清单。
此外,还明确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清单的要求。
在实施方面,一是要求执法单位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清单规定,对符合清单的违法行为,以及清单外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违法行为,不得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强调充分调查取证、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指导当事人等实施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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