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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上海三中院对一起涉抗病毒药物研制信息内幕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7 11:43:40 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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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 (通讯员高卫萍 王思嘉)7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邢某涉嫌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某生物医药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2020年1月,该公司为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开展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的仿制工作,并于同年2月1日、2月11日先后完成小试批生产和中试批生产。2月11日晚,该公司发布公告宣布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该公司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发布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重大进展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月11日。同年2月4日,该公司董事长袁某为寻求联系相关方面支持以及咨询涉案内幕信息公告事宜,将仿制瑞德西韦小试批生产成功以及即将实现扩大生产等研发进展告知为其提供信息披露合规咨询服务的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邢某。

  同年2月6日,被告人邢某实际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31万余股,交易金额人民币1392万余元,后于2月10日至3月6日陆续卖出,获利86万余元。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邢某被侦查人员抓获。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中,某生物医药公司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发布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重大进展的信息,系内幕信息。被告人邢某在为该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合规咨询服务过程中,得知上述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股票31万余股,成交金额达1392万余元,获利达8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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