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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3年多转给他人345.5万元,“慷慨”背后另有隐情…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7 11:40:48 1964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王英鸽)“我老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我同意,将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被告,共计345.5万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丈夫生前擅自将巨额钱款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法庭上,就赠与钱款究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钱款中一半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被告返还172.75万元。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亦被二审法院驳回。

  整理丈夫遗物竟有意外发现 3年多向他人汇款345.5万元

  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并于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重新组建家庭。2020年元旦刚过,他因突发疾病去世。紧接着,妻子宋阿姨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黄老伯竟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其中最大一笔转账金额为160万元。多番了解后,宋阿姨发现该账户属于李阿姨所有,于是她将李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得知被起诉,李阿姨无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20世纪70年代,黄老伯和李阿姨曾同为下乡知青,两人在插队落户时相识恋爱,并未婚先孕,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最终两人被迫分手。李阿姨后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但这次手术导致她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之后,两人各自婚嫁,但李阿姨的生活并不如意,很快因无法生育而离婚了。得知此事,黄老伯十分愧疚,便阶段性地支付其补偿钱款,一直持续到他去世之前。但整件事,宋阿姨并不知情。

  宋阿姨认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老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李阿姨应将获赠的钱款全部返还。

  李阿姨则认为,黄老伯的转账行为,是一种基于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且转账钱款来源于黄老伯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因此并未损害宋阿姨的合法权益。

  50%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一半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可以对被告受赠钱款的理由予以采信。但受赠钱款的理由合理并不意味着黄老伯可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是否需返还受赠钱款,关键在于上述钱款是否属于黄老伯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黄老伯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货币作为种类物,不能单纯以转账时间来判定其性质为婚前或婚后财产。根据法院调查,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黄赟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需协商一致,否则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黄老伯出于愧疚为补偿被告而赠与钱款,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情感道德,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但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能损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在查明赠与人财产状况后,对赠与财产中属于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了区分处理,对于赠与人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认定合法有效,对于赠与人处分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予以撤销,判决被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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