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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上海宝山区检察院: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失职”父亲履职尽职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7 11:40:42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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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金玮菁)今年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获悉宝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李先生离婚纠纷案时,被执行人李先生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方式协助周女士行使对双方婚生子小东(化名)的探视权,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便向宝山区法院制发《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宝山区法院遂对李先生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拒绝履行协助探望义务 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周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向宝山区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3月,经法院审理并出具调解书。调解书明确原告周女士有权自2016年4月起每周六探视儿子小东一次,具体方式为原告周女士每周六早上九点至被告李先生居住地接小东,同日晚19点前将其送回李先生居住地。

  然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先生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特别是2020年初新冠疫情发生以后,即便在疫情形势缓和的情形下,李先生仍以防疫要求等为理由,阻碍周女士探望。

  为了能够顺利探望到儿子小东,周女士先后八次向宝山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先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方式履行协助探望义务。虽然每次周女士能在执行干警的帮助下顺利探望到小东,被执行人李先生也向法院多次承诺会协助配合周女士行使探望权并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但李先生在私下并未如约履行,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周女士正常探望。

  制发家庭教育指导建议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周女士又一次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在此次执行过程中,宝山区法院联合宝山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办案组,借助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大学心理学教授、公益心理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希望彻底解决问题。

  2022年2月,宝山区检察院向宝山区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认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李先生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未能完全履行对周女士探视双方婚生子的配合义务,特别是2020年疫情发生以来,李先生以此为借口,导致周女士未能行使探望权利,客观上影响了母亲周女士对小东的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双方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已经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续过程中不正确履行义务,必将造成对未成年人的进一步权益的侵害,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建议法院对被执行人李先生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院向李先生送达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关注未成年人小东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小东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母亲周女士探望婚生子小东的协助义务,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随后,在宝山区法院,宝山区检察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心理中心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博士毕玉芳,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一致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五方力量的支持下,对李先生及周女士进行了交流座谈。当天,李先生接受了心理咨询师的首次家庭教育指导。

  接下来,法院、检察院将联合青少年社工、心理咨询师向李先生和周女士定期提供一对一的帮助和指导,补上缺失的“家庭教育课”。

  

  检察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今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和家庭教育令是检察院和法院共同积极探索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工作联动的重要举措。

  父母不仅是孩子的监护人,更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只有用正确的理念和方法陪伴孩子、教育孩子,才能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孩子健康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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