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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吴远麒 郁玥)父亲再婚又离婚,去世后遗留房产怎么办?小王的记忆里,父母的婚姻关系维持了二十多年。2000年,不堪长期的生活琐事争吵,一纸离婚协议后父亲王先生选择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妻子,自己带着小王搬出家门。
离婚后不久,父亲遇到同样离婚的刘女士,开启了第二段婚姻生活。可惜的是,这段婚姻的维系时间也并不长。五年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再次选择协议离婚。不同的是,这次的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并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后,刘女士搬出了和王先生婚内购置的婚房。而父亲王先生也并未再娶,直到2012年离世。
小王的观念里,父亲与刘女士购置的这套房屋当年由父亲全额出资,之后自己和父亲都长期居住在此。第二段婚姻里,父亲和刘女士并未再育,离婚后自己作为父亲的血缘至亲,这套房屋作为遗产归属于自己毫无悬念。
信心满满的小王,没想到反转出现在后面。
刘女士并不同意这般“顺理成章”的说法:房屋购置是由前夫出资,但装修和布置却是自己出资参与。当初离婚的协议是出于夫妻间的情意,却不能当作前夫儿子侵占自己财产的“筹码”。
争议之下,刘女士拿出了一份尘封已久的协议。
这份由前夫王先生离世前写下的遗嘱,上面清晰载明若自己离世,名下房屋(本案系争房屋)由刘女士与儿子小王协商处理:在和平协商的基础上,由刘女士分给小王一部分;若双方协商不成,则由刘女士继承。
刘女士称,前夫王先生之所以在离世前神志清醒的状态下留下这样一份“遗嘱”,是赠与自己的“保障”。即使小王在血缘上是王先生的独生子,但自己与王先生相互扶持,相伴数载,情分并不逊于小王。且手握的这一纸“护身符”,更加表明了前夫的真实心意。
根据协议来看,起草时间为王先生离世前的2012年。距离小王与刘女士双方因为遗产发生争议的2018年已有不少年头。尽管协议一直被妥善保管,但这样的遗赠是否有效?法院又将如何处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诉讼中,突然加入了第三人——刘女士第一段婚姻中所育之子小刘。
他回忆,在母亲与王先生的五年婚姻关系中,自己从未成年到成年,也与继父度过了不算短暂的一段时光,实质上已经和王先生构成了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关系,作为继子,自己也应享有继承权。
小刘言明,若按照继父的意愿,房屋最终归属于母亲刘女士,自己于情于理不与母亲相争;若仅依据小王口中的“血缘”之说,将房屋归属他人而不考虑母亲的付出和感受,那么自己也要主张相应的合法权利。
事实上,在王先生和刘女士再婚时,继子小刘已近17岁。婚姻关系存续的五年相处时光里,能否将小刘与王先生之间定义成实质上的扶养关系,还存在诸多争议。法院又将如何处理小刘的继承权问题呢?
法官:继承类的调解,亲情与法理兼顾如何平衡?
复杂的案情让久经审判的法官一时间也陷入沉思,并未在第一时间选择开庭审理。
鉴于小王与刘女士曾经同在一个屋檐下,有过一家人的经历,法官希望认真听取双方想法,在尊重逝者遗愿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系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彻底解决纠纷。
为说服当事双方,法官结合现有证据,多角度地进行释法明理:
遗产范围:第二段婚姻结束时,离婚协议中王先生和刘女士明确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且该房屋现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结合本案其他情况,应认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达成了房屋归属于王先生个人的意思表示。
身份关系:王先生和刘女士婚姻关系仅存续五年,且结婚时继子小刘已近17岁,其已接近成年。双方之间难以认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小刘的继承权因此也难以认定。
遗嘱情况:王先生在2012年立下遗嘱,立遗嘱时王先生与刘女士已离婚,因此刘女士已非法定继承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遗赠。如果刘女士要根据该遗嘱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应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其在知晓遗嘱的情况下多年未予以主张,遗赠时效已过,应视作放弃受遗赠。
分割继承:根据王先生所立遗嘱,其遗愿最终落脚点在于希望各方协商处理,保障各方利益,双方均因此作出让步。故法院确认本案法定继承人只有小王一人的情况下,综合刘女士的出资、小王与刘女士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等因素,组织双方达成了由小王补偿刘女士30万元,房屋产权归属小王所有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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