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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 (记者 侯劲松)12月10日,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介绍《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情况。
11月30日,上海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正式施行。除现任法官、检察官和专兼职律师外,《实施办法》还将离任法官、检察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律师事务所聘用的秘书、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风险管控等工作人员以及法院检察院行政人员一起纳入监管,进一步规范其交往接触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据悉,上海《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基础上,根据上海实际,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共列明27项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禁止性负面清单。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检察官与承办律师不得私下会见,确因办案需要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法官、检察官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同时记录相关情况留存,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书面报告;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场所或非工作时间接触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接触后三日内,向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承办律师应当在接触后三日内,书面向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离任法官、检察官规定了5项禁止行为。
除禁止性负面清单外,《实施办法》还系统构建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定期会商、同堂培训、互督互评、交流合作、权利保障、联合查处、信息对接等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机制,力求“疏”“堵”结合,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公开、透明、规范接触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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