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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 (记者 侯劲松)10月27日,上海二中院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签署《关于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合力做好商事纠纷先行调解工作的合作备忘录》,标志着集“调(仲)诉”为一体的多元解纷新格局正式在上海落地,开启了商事案件先行调解工作先河,为当事人带来更为便捷高效的商事纠纷解决方案。
上海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康杰,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杨茜,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马屹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
此次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分为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诉非衔接、调(仲)诉对接以及其他等5个方面,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做好纠纷化解方式引导,将商事一审案件的诉前调解职能进一步向前延伸,在当事人向上海二中院提起商事诉讼时,可以将纠纷引导分流至专业商事调解组织。
该模式具备三大亮点:
定位商事纠纷专业调解。不同于由人民调解组织就近、及时化解因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的现阶段民事调解运行机制,先行调解机制着眼于商事纠纷调处的专业化,将商事一审案件的诉前调解职能进一步向前延伸,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将纠纷引导分流至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指导的有化解商事纠纷专业素养的相关调解组织,倒逼和激活社会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资源、力量,重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
发挥先行调解机制优势。不同于以往的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先行调解是以法院为指导、以社会专业化调解机构为主导。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通过释明调解优势特点,提供智能化风险评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前选择以调解方式先行着手化解纠纷,从而在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实现调(仲)诉无缝对接。上海二中院在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之时,可以同步向当事人释明仲裁快速、便捷、高效、保密的优势和仲裁裁决的司法强制执行效力,促成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达成仲裁合意,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纠纷。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后,商事调解组织也可以在调解不成时,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由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如当事人调解不成,也达不成仲裁合意时,依法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经简便立案,将案件即时、快速转入诉讼程序。
上海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伟清指出,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很有意义,能够切实帮助企业和民众排忧解难,促进纠纷的源头化解、高效化解和实质化解。
此次的合作开创了多元解纷的新局面,开拓了法院内外联动的新方式,开辟了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新渠道。合作备忘录的签订标志着四家单位联合开启了商事案件先行调解工作先河,标志着调解、仲裁、诉讼等解纷方式有了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通道,有利于引导社会成员在法治轨道上主张权利、解决纷争,从而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党组书记、会长周敏浩认为,调(仲)诉结合开创了多元解纷新格局,体现了司法改革工作的新进展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开创性。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维护商业伙伴关系的存续,将商事争议解决由争辩型(对抗性)转变为问题解决型模式。市贸促会高度重视商事纠纷先行调解工作,将不断努力探索、实践,更好地发挥国际商事调解在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更有效地促进司法与商事调解、仲裁的良性互动,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助推上海加快建成面向亚太的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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