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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张寒)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诉被告张某某、童某某、王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某、童某某连带赔偿各项生态修复费用335万余元,被告王某某亦赔偿335万余元。
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本案系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并在生态修复方式方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判决。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指定,根据该《规定》第一条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出庭支持起诉。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在未取得电镀行业资质、未进行环评的情况下,被告张某某和被告童某某分别投入场地和资金合伙在案涉场地部分厂房内违法从事金属零件电镀业务,并将电镀产生的含镍废水直接排入事先挖掘好的渗井内;2018年10月,被告张某某将案涉场地其他部分厂房租赁给被告王某某进行违法电镀作业,被告王某某亦将电镀产生的含镍废水直接排入上述渗井。水样检测显示,涉案场地重金属镍的含量远超国家标准。
2019年4月,奉贤区奉城镇政府委托他人对镍污染河水和案涉场地电镀废液进行应急处置、损害评估、招标代理、生态修复、环境监理、效果评估等工作。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三被告严重损害案涉地区的生态环境,该局就受损生态环境的赔偿问题与三人磋商无果,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应急处置、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费用共计6712,571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三被告共同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支持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提起诉讼。
庭审围绕涉案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系三被告共同实施还是分别实施,责任如何承担,原告所主张的各类费用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展开事实调查。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场地两家电镀作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责任大小难以区分,故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其中一家电镀作坊由被告张某某、童某某合伙经营,两人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应急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招标代理费、修复工程费、环境监理费、修复效果评估费等费用50%金额,合计3,356,285.5元,被告张某某、被告童某某任何一方实际赔偿金额超出约定的51%、49%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另一家电镀作坊由被告王某某单独经营,其单独赔偿上述各项费用的50%金额,合计3,356,285.5元。鉴于涉案《修复工程总承包协议书》还在履行中,为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该案判决指出,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继续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案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顺利完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修复工程费等费用。法院还指出,支持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此继续发挥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严格保护生态环境。
该案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上海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担任审判长,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和十六区生态环境局法规处的工作人员、全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的相关工作人员共40余人旁听庭审。被告张某某、童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目前在监狱服刑,法院采取视频连线监狱的方式进行远程庭审,其他当事人在法庭现场参加庭审,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史新锋作为原告方负责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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