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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上海徐汇区首例代替考试刑事案宣判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7 11:37:13 921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民主与法制网讯 (通讯员 张超)10月14日,上海徐汇法院对徐汇区首例代替考试刑事案作出一审宣判。建筑公司员工陈某、张某因犯代替考试罪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陈某、张某就职于同一家建筑公司,两人都是建筑领域专业的技术人员。陈某大张某几岁,此前也是张某上司,两人私交甚好。

  2019年,陈某报名参加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但四门仅通过一门。自觉补考无望的陈某找到早已顺利通过考试的张某,恳请帮忙替考。“我以为被抓到顶多禁考2年,应该没什么大碍。”因两人关系很铁,张某抱着侥幸心理没多想就同意了。

  去年9月,张某带上两人的身份证,前去参加考试。入场检查时,他用自己的身份证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场坐下后,他拿出陈某的身份证应对考官核查身份证与准考证。由于考试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张某靠着这种操作侥幸度过了第一天的考试,但在第二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他则没那么幸运。巡考人员发现了异样,在考试结束后详细对比了准考证、身份证和张某本人,成功将张某识破并报警。同日,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0月14日,徐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张某经陈某指使,代替陈某参加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两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双向追责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都要判处相应刑罚。

  国家考试是为了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设立,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秩序,严重妨碍了人才选拔,必须坚决打击和杜绝。代替考试罪的设立,不仅可以保护考生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更能维护国家考试的庄严秩序和公平诚信的社会风气。法官提醒考生要诚信考试,戒除侥幸心理,自觉学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切莫以身试法。

  哪些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019年9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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