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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马书恒)本是家庭内部矛盾,却将情绪带到了法庭上。近日,上海虹口法院一起案件庭审结束时,被告及其旁听家属一时情绪上头,竟无视法庭纪律,当庭殴打原告,结果闹事者被严肃批评教育,也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情绪失控,法庭里大打出手
日前,虹口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在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外孙女小张作为知青子女回沪后将户口落在了姥姥的老房子里。2020年,老房子动迁,按照政策,小张可以分得一笔补偿利益,然而,姥姥病重,几个舅舅、小姨与外孙女小张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始终意见不一,于是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分割80万元征收补偿利益。
审理中,考虑到维护家庭和谐和亲情,法官耐心地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小张分得老房征收补偿款65万元,并不再主张其他任何征收补偿利益。
就在庭审结束,双方签署调解笔录后,被告张阿伯(小张的舅舅)及旁听的张阿姨(小张的小姨)因家庭矛盾,在法庭里与小张及坐在旁听席的小张妈妈起了争执。起初,经法官劝说,两人离开法庭。
很快,张阿伯和张阿姨再次返回法庭,此时张阿姨情绪已经失控,不顾审判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反复劝阻,多次辱骂小张和小张妈妈,并动手打人。紧接着,张阿伯跨越、踩踏旁听座位,拿起随身携带的背包对小张和小张妈妈的头部进行殴打,哄闹法庭。随后,闹事的两人被法警带离法庭。
张阿伯和张阿姨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危及法庭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虹口法院对张阿伯和张阿姨作出了各罚款5000元的决定。
事后,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两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手写了具结悔过书。“我深刻认识到当天的行为是错误的,法庭是庄严的,家庭内部再有矛盾,我也不应该采取过激、打人的行为,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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