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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上海跨国电信诈骗案主犯一审被判十余年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7 11:36:01 147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本网讯 (□王长鹏 金鑫)8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华、何某强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以诈骗罪判处何某强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财务被骗 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落网

  2019年7月30日11时,上海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财务朱女士至公安机关报案。朱女士称:她前一天在公司接到一则自称广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典科技”)员工张某的来电,对方以汇款为由要求朱女士加QQ以便联系,互加好友后朱女士被拉入三人聊天群,而群内的第三人昵称为“实业公司法人于强”(假),其向朱女士发起临时会话,指示朱女士就货款事宜与张某联系。

  看着这个昵称为“实业公司法人于强”(假)的人,朱女士即将实业公司账号发送给张某,后收到张某发送的数张因公司名称错误、账号错误导致汇款未成的截图。在此期间,群里的这个于强(假)要求朱女士以往来款名义,向6个异地对公账户进行转账,共计3,586万余元。转账完成后,朱女士电话联系实业公司法人于强(真),得知群内第三人的QQ号码并非于强(真)所有,且并不存在上述转账业务,这才发觉自己被骗。

  公安机关接报后,通过QQ账号IP地址追踪查询,在湖北省武汉市抓获登陆服务器的租用人谢某飞(另案处理)。侦查人员根据其交代的账号售出线索,找到实业公司法人于强(假)和广典科技张某两个QQ号码的实际购买人周某华(另案处理)。侦查人员遂对周某华所使用的微信展开调查,发现其加入的一个名为“发财”的微信群(以下简称“发财群”),群成员共11人,分别为何某强、张某华、周某华等。据此,侦查人员将发财群确定为侦查主线,跨国诈骗集团的“神秘面纱”就此被揭开。

  经对发财群11名群成员微信和关联的4个微信群情况进行梳理分析,侦查人员确认发财群成员为该犯罪团伙核心人员,张某华、何某强为诈骗集团主要负责人。经公安部与柬埔寨联系,柬埔寨警方在西哈努克港市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华、何某强抓获,并将二人移交给中国公安机关后,将两人被押解回国并执行拘留。

  2020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华、何某强犯诈骗罪, 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查明: 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华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亚泗水市,先后参加了由我国台湾省籍涉案人“歪哥”、庄怀德(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的小北会社、E68诈骗团伙,担任诈骗团伙主要负责人之一,利用电信网络平台向我国境内居民群发或拨打大量网络电话并实施诈骗活动。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华在明知自己因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而被我国警方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仍在我国台湾省籍涉案人“杰哥”(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与被告人何某强前往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市,参与组建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尔后,张某华、何某强指挥该诈骗团伙利用电信网络平台向我国境内公司拨打网络电话并实施诈骗活动。

  在上述诈骗活动中,各诈骗团伙成员不仅冒充电信公司客服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公司财务人员和领导,还冒充警察、检察官等。被告人张某华、何某强各自参与的诈骗金额为9,895万余元、9,683万余元。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何某强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均有稳定的核心成员,众多成员之间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纪律严密,采用集中管理方式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故均应当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张某华、何某强均系本案犯罪集团的主犯,均具有坦白情节,何某强还具有立功表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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