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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王慧君)袁某、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的情况下,招揽化工公司存放危险化学品,以收取仓储费的方式非法牟利,最终遭到了法律的制裁。
2021年8月6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袁某、陈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上海市审理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袁某、陈某经共同商议,租下嘉定区娄陆公路某处L型仓库,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情况下,招揽上海W化工有限公司、上海G化工有限公司、上海M化工有限公司等,存放乙酸乙酯、碳酸二甲酯、甲醇、二甲基甲酰胺等危险化学品,以收取仓储费的方式牟利。
经评估,上述仓库存储乙酸乙酯、甲醇等13种共计200余吨危险化学品,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1年4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陈某,袁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袁某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陈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质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陈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控辩双方关于袁某、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控辩双方对陈某适用缓刑的意见。
据此,嘉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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