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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施迪 陈怡晨)近两年,疫情防控常态化,发生不少因乘客未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的司乘矛盾,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隐患。
2021年7月1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被告人顾某因他人未佩戴口罩引发口角并抢控方向盘的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3月28日下午,顾某在搭乘公交车时,遇到一对同乘的夫妻,因丈夫未佩戴口罩,夫妻俩与公交驾驶员发生口角。顾某作为旁观群众,在多方争吵中情绪逐渐激动,从“围观群众”变成下场与驾驶员激烈口角。在公交司机示意顾某注意文明用语后,顾某情绪激动到上头,直接从座位上站起来冲到驾驶员旁继续辱骂。司机对其不予理睬,继续专心开车。
顾某因驾驶员不理睬的态度反而更加生气,正当驾驶员驾驶至普陀区金鼎路近高陵路时,顾某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抱着想让驾驶员出交通事故、付出代价的目的,冲至驾驶位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致使驾驶员不得己紧急控制方向并刹停车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在驾驶员刹停车辆后,不解气的顾某仍然不顾公共安全,继续用拳挥打驾驶员李某头部,后被乘客拉开。在驾驶员报警后,顾某冲到驾驶位旁按下前门开关后下车逃逸。
4月6日,警方经过排查找到了顾某住所,顾某在其父亲的规劝下,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他对其罔顾自身及他人安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了一份检讨信。信中写到“抢夺驾驶员方向盘危害了乘客安全,万一有闪失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殴打驾驶员更是不应该的事情,尤其是公交车上还有多名乘客,殴打他人对自己对他人都造成了伤害,我深刻意识到自己错了……”
所幸此次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也无人员伤亡。但不论怎样事后忏悔,也无法弥补犯下的过错。当日,顾某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官说法】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内容,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当乘客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多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使用暴力(如拳击、殴打等)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常见的包括方向盘、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等),便构成了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当情节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该案中,被告人顾某在处于行驶状态的公交车上,不顾车内乘客安危及道路安全,以拉拽方向盘的行为,对驾驶员、对车内乘客、对公共交通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足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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