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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上海:6月30日-7月15日,这些区域禁飞无人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7-17 11:34:57 1251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为维护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上海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上海的有关规定,上海公安机关现就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2021年6月30日0时至2021年7月15日24时期间,禁止在本市以下区域内施放、飞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飞行表演等活动的除外:

  (一)“永远跟党走”主题光影灯光秀区域,包括黄浦江南浦大桥至杨浦大桥段及沿岸500米以内区域范围;

  (二)红色地标建筑区域,包括中共一大会址及纪念馆、中共中央军委机关旧址、中共中央特科机关旧址、中共中央秘书处旧址、中共中央政治局机关旧址、新青年编辑部旧址,中共二大会址、中共四大纪念馆、上海解放纪念馆、淞沪抗战纪念馆、毛泽东旧居、毛泽东寓所旧址、四行仓库抗日纪念馆、龙华烈士陵园、周公馆、马恩雕像广场、浦东开发陈列馆、人民英雄纪念塔、陈云故居及上述场馆周边100米以内区域范围。

  三、在本市其他区域内施放、飞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应当遵守本市《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的要求,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频段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预先向空军,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四、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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