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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关于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形规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0:21:44 1056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为进一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同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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