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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08:57:50 1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八)未按税务机关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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