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房屋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08:08:07 1692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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