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绝密文件的保密措施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3:18:30 1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8条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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