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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关于业主共有范围的规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09:16:33 668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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