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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农民使用农药的相关规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09:10:02 979
  根据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农民使用农药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后,应及时设置警告标志;

  (二)农药使用后的箱、瓶、袋等包装物品和标签不得随意弃置,应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使用农药后,在农药标签载明的安全间隔期内不得采收;

  (五)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类、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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