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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我国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1:57:30 1275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数人实施加害行为;?

  (二)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质;?

  (三)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

  (四)共同过失;?

  (五)结果的统一性与责任的连带性。?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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