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1: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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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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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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