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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可以提存标的物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08:29:51 477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下落不明;

  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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