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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民事诉讼和仲裁中的和解程序所包含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4:58:18 283
  我国民事诉讼和仲裁中的和解程序所包含的情形有诉讼和解、破产和解、仲裁和解、执行和解。现对其具体程序做以下比较。

  一、诉讼和解

  1.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而不能制作判决书。

  2.可以申请法院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

  3.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不能制作判决书。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和解而撤诉,系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而失去意义。

  二、破产和解

  1.债权人会议可与企业法人达成和解协议。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三、仲裁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需在仲裁庭主持下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四、执行和解

  1.执行中,法院不能调解,当事人可以和解。

  2.执行和解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的对象: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是和解协议的执行。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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