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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09:38:09 221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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