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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不安抗辩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08:36:23 1191
  不安抗辩权是指向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它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必须满足三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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