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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2:19:47 640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二)风险空盒子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理状况良好;

  (三)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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