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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缔约过失责任与先合同义务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1:49:33 122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在相互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其产生的基础并非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旦进人到缔约磋商过程中,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理的信赖关系。缔约当事人双方对这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信赖利益,负有相互保护的义务。      

  我国民事立法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隐含了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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