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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的区别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51:17 1199
  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而后者则是促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2、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传授的对象没有要求(不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后者则要求符合犯罪主体资格的对象。

  3、是否成立共犯情况不同:前者即传授犯罪方法者与被传授者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即使被传授者掌握了该犯罪方法并依照此实施了犯罪,也不是共同犯;而在后者情况下,如果被教唆者实施了教唆之罪的,就构成共同犯罪。

  4、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合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应依据所教唆的犯罪论。

  5、如果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相结合或相竞合的情况,即行为人对同一犯罪人同时实施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一般情况下,对此情况,理论上讲应按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对象进行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与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属于数罪了,应按照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的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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