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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做调解协议的效力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2:05:43 19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据此,一方当事人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该调解协议。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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