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图书出版单位设立须具备的条件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0:34:06 1641
  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我国《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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