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终结诉讼及法律后果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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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诉讼及法律后果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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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再继续进行下去,从而终止诉讼。诉讼终结是诉讼的非正常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终止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原告是诉讼请求的提出者,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死亡,其财产权利应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原告没有继承人,或者虽有继承人,但原告放弃对原告所主张权利的继承、不承担诉讼的,则案件因无诉讼请求主张者而终止。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因为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应诉的地位,应承担义务。如果死亡,则应用遗产偿还债务,或由继承人承担债务。被告人没有遗产,又没有继承人时,当然要诉讼终结。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离婚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的,如果一方死亡,则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诉讼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的必要,应予终结。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在这类案件中,人身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是不可继承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消灭。原告死亡的,因没有主张权利的人而终止诉讼;被告死亡的,因无承担义务的人而终止诉讼。
由于诉讼终结并未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终止诉讼应由法院作出裁定而非判决。对于终止诉讼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和审理此案。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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