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行政处罚罚款执行的相关规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6:52:30 971
  1、分离原则

  罚款的执行遵循行政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原则。

  罚款决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

  当场收缴罚款是分离原则的例外,包括三种情况:

  (1)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做出的数额在20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做出的(这意味着:对个人罚款数额必在5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数额必在100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

  (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罚款。

  这类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当场收缴罚款:①罚款决定发生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②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③当事人提出要求,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