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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40:17 1977
  在下列几种情形下,当事人虽然未明确表示撤诉,但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主要有: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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