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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3:31:08 1770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以下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指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

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

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劳动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由

民法调整。

  4、合同争议的处理程不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

以直接向提起诉讼法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后,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

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小;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劳动保护、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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