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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关于收养子女的规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2:43:54 1727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同时,该法第五条对送养人作了如下规定: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另外对于收养人的条件,该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当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对于收养子女数额的限制,该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对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我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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