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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类型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3:16:25 1586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下列民事诉讼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类型包括: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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