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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取证的情形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0:58:23 1402
  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可分为以职权调查和以当事人的申请来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包括: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主要有: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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