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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社会公众实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08:06 1834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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