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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可以中止诉讼的原因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02:11 1861
  诉讼中止,是指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诉讼无法继续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需要中止诉讼的,必须有法定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以下几种原因,可以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民事诉讼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纠纷,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是否继续进行,取决于是否是可以继承的诉讼以及是否有承担诉讼的人。如果死亡的当事人有继承人,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就需要暂时中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诉讼权利能力是确定当事人资格的唯一因素,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并不意味着丧失诉讼权利的能力,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诉讼资格的丧失,因而,一方面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后,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如果不能及时确定法定代理人,就应中止诉讼,待法定代理人确定后,再恢复进行诉讼。

  3、做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法人终止后,其诉讼应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如果尚未确定法人的承受义务的权利人的,则中止诉讼,待权利义务承受确定后,再恢复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主要不可抗力,即人力无法抗拒的强制力所造成的事由,如自然灾害、战争等。由于这些原因使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的,应中止诉讼。待不可抗拒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受另一案件审理的影响和牵制,但是,特殊情况下,某一民事案件审理要以与之有牵连的案件所确认的事实或处理结果为依据。可中止,待有牵连的案件审结后,再恢复诉讼程序,否则,就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判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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