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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北京市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09:58:29 1529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7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进行不正当竞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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