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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关于遗嘱形式的分类及效力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54:40 449
  在我国,遗嘱形式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2、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

  (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

  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属无效。

  3、录音遗嘱,要使录音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便无效。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也是无效。而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5、公证遗嘱,对于以上四种遗嘱形式,经遗嘱人亲自申请,可以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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