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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我国监事会及监事所享有的职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08:33:20 349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五十五、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得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此外,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还可以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关注的问题。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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