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伤亡、物品毁损的责任承担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6:51:36
426
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伤亡、物品毁损的责任承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合同法》第302条、第303条、第311条规定了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伤亡、物品的毁损等责任承担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例外情形:承运人不承担责任,需要承运人证明的。
(1)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2)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3、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适用于以上规定。
二、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自带行李损害的责任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损害的责任承担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例外情形:承运人不承担责任,需要承运人证明的。
(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造成的。
(3)货物的毁损、灭失属于合理损耗。
(4)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综上,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情形有两种;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承担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毁损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四种。此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的一般过失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不免责。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